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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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沪港通机制的思考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4日,个人所得税将继续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所得的转让差价收入中暂时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2017年11月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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