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互联网服务合同 考虑特殊属性 注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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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各类民事主体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提供和接受各种服务已经成为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例如,通过互联网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观看电影和电视节目或欣赏音乐、使用即时消息工具交流和浏览新闻、在购物网站上购买或销售商品、通过互联网乘车旅行、玩在线游戏等等。事实上,这些活动是基于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说,网络服务合同已经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合同。
与一般合同相比,网络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首先,大多数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拟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网络用户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这些内容,但不能修改或协商条款。从网络运营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商面临着大量的用户,不可能逐个与用户协商和签订合同。这样,格式合同就成了必须采用的方式。然而,在这些以固定格式呈现的网络合同中,可能存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利但对网络用户不利的免除和减少条款。第二,许多合同是免费合同。电子邮件合同、网络游戏合同和即时通讯服务合同。虽然服务本身可能是免费的,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携带一些付费服务,或者收集和使用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即使在某些事务类型中,数据本身也被视为事务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认真考虑保护用户的知情权、服务选择权和隐私权,以防止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一些合同规则可以适用于网络合同。但是,由于网络格式和网络合同内容不断变化,现有法律法规在调整范围和方法上存在诸多差距,需要改进。在依法规范互联网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公平的合同订立方式。互联网服务合同是通过网络签订的,只能在网络上执行。为了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误导甚至欺骗用户,应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显的位置展示自己的信息、实际服务内容和方式,以便用户能够合理推断网络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倾向于通过特定的算法设置更有利于实现其业务利益的服务规则,例如判断哪些类型的用户不友好,甚至将他们列入黑名单。这样,算法生成的选择性服务可能会有歧视性的交易,这将直接影响服务质量甚至用户能否接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双方地位平等的角度考虑给予用户知情权和获得救济的途径。
标准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合同必须包括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成本、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警示、法律责任等。,用户对此非常感兴趣,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补充,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此外,在许多互联网服务合同中,合同对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内容或数据信息,如在线电影、音乐、在线游戏道具、各种软件等。因此,在确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时,不应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或收到时间为标准,而是信息数据应进入买方系统并被买方认可。
明确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义务。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收集和利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用户个人信息的共享或再利用情况、保护用户信息和隐私的政策和措施、泄露个人信息和侵犯用户隐私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敦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此外,网络服务中的各种信息都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储的,其中一些信息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因此,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以安全的方式记录和存储这些信息,以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依法规范互联网服务合同 考虑特殊属性 注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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