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青岛市公布了十起典型的“人民检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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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去年公布的3235件十大典型案件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我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去年,我市法院受理“人民控告官员”行政案件3235件,审结案件3125件,审结案件数居全省首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改革创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解决;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支持政府运用法治,依法解决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局级法官蒋永红表示,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创建了行政司法参考咨询,其中许多工作建议被行政机关采纳。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0年以来我市法院审结的10起典型案件,具有关注和保障民生的典型意义。"这些案件既有行政机关胜诉,也有行政机关败诉."姜永红介绍,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在典型案件中发挥带头作用,加深行政部门和公民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
“人民控告官员”十大典型案例
黄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
案例: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黄的妻子李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卡车相撞,当场死亡。第二天,一家手工业公司给交警大队发了一份证书。内容:兹证明李系我公司员工,于2011年12月6日下午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随后,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对方以李死亡时年满5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裁判:1。撤销被告做出的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二、被告被责令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保安公司工伤行政认定案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例:
2013年1月21日,第三人李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李为保安公司员工。2012年1月22日,一场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的路上。在事故中,他负次要责任,被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和右胫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原告的雇主拒绝接受申请,并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拒绝接受该决定,并起诉撤销工伤认定。
裁判:法院作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调解:第一,一家保安公司同意向阿利一次性支付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没有发生其他纠纷,李也没有被允许追究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原告向法院撤回了对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法院也作出行政裁决,批准撤回诉讼。
木业公司诉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案例:
2012年2月21日,被告接到群众举报,称原告烟囱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活,要求进行调查。2月23日,某市环保监测站检测了原告锅炉烟气的黑度。2012年2月26日,市环保监测站做了监测报告。经检测,烟气超过《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区域标准。此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原告对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的,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请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对一家木材公司的索赔。
汽车公司诉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案例:
2007年5月28日,一家汽车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橡胶制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经营的橡胶制品生产项目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但原告未提交审批。自2007年7月起,原告经营的橡胶制品生产项目需要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验收就投入生产。被告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原告停止生产,并处以8万元罚款。原告起诉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的索赔。
蓝某、宋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
案例:
原告兰与宋为夫妻,所涉财产为两原告的共同财产。20世纪90年代,原告兰在橡胶厂租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甲房),并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原告被批准后,同意建造一所新房子(以下简称“乙房”)。2003年,在所涉住房区进行了拆除和重建。根据政策,承租人应该在拆迁前买下房子。因此,2003年,原告兰与橡胶厂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了该商品房,并支付了房款,但从未申请房地产许可证。2008年,由于原告与拆迁单位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某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行政裁决,随后被告发出强制拆迁通知,强制拆迁了B楼。法院以行政裁决前的调解记录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先后决定撤销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通知书。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因强制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2011年,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在安置房面积中安置面积不低于52.08平方米的房屋。索赔人提出的其他索赔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会得到赔偿。”原告拒绝接受对赔偿决定的诉讼。
裁判:被告非法拆迁原告房屋时,未依法进行录像,也未对财产状况进行公证,导致房屋财产损失不明。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兰、宋直接损失人民币591,619.8元;2.被告赔偿原告兰、宋因住房面积减少直接损失59,340元;3.被告赔偿原告兰、宋租房款;4.被告赔偿原告兰、宋搬家费400元;五、被告赔偿原告兰、宋财产损失5万元。
宋某诉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
2007年12月,某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某区发展建设局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宋谋谋在拆迁范围内拥有一套私房。由于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签订,拆迁人向被告申请责令原告限期搬迁和腾空房屋。2008年4月,被告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然后强制拆迁。原告拒绝接受诉讼,法院裁定被告2008年6月30日的强制拆迁是非法的。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宋谋谋拆迁补偿费514,780元及其银行利息。同时,被拆迁人房屋内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拒绝接受诉讼。
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新的赔偿决定。
橡胶塑料制品公司诉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例:
2008年2月,一家橡胶和塑料制品公司向海关申报了初级形状丁腈橡胶的进口。海关检查发现货物不同。一家橡塑制品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固体研究所”)对样品进行鉴定。固体研究所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报告》认为,“整个样品是橡胶和树脂的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一家橡胶和塑料制品公司拒绝接受。2009年1月,海关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重新鉴定。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鉴定结论与上述结论一致。2009年6月,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一家橡胶塑料制品公司拒绝接受复议申请。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一家橡胶和塑料制品公司因撤销处罚决定而被起诉。
裁判:驳回橡胶和塑料制品公司的索赔。
啤酒公司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案例:
2009年6月24日,被告根据该报告对原告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1173箱“李青”牌金色啤酒的产品和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7月3日,并由被告封存。同时,原告对2009年6月24日生产的“李青”牌优质啤酒瓶进行了抽样检验。2009年7月17日,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李青牌优质啤酒送检检验报告》,发现不合格。原告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并表示除了被被告带走的12瓶外,其余8268瓶已经售出。2009年7月31日,原告出具整改报告,承诺整改。2009年10月23日,被告将处罚事项告知原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09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173箱伪造生产日期的啤酒,没收一台编码机,并处以75072元罚款;2.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啤酒,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并处11012.4元罚款;3.罚款总额为86,084.40元。原告起诉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的索赔。
崔某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案例:
2013年4月,原告多次到被告办公室口头询问四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但被告没有透露全部档案材料。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一封投诉信,要求被告给予书面答复。6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答复,内容为:“崔某:如需查询企业档案资料,请提交《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并交付给原告。原告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告的书面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起诉要求:被告应披露原告依法查询的企业登记机读档案。
判决: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一家经贸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
2009年11月13日,原告的一家经贸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经营地址为甲地;2010年10月13日,原告将其经营地址变更为乙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4月26日,被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原告涉嫌未经许可向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遂立案调查,确认原告自2011年3月以来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商业公司购买硫磺,并将其出售给河北的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经过听证程序,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89.38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原告起诉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驳回原告对一家经贸公司的索赔。
新闻延伸
成立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合议庭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合议庭”成立。同时,我市两级法院在行政法院设立了“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合议庭”,审理和审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实现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专门审理。
“近年来,青岛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400多起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建伟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合议庭主要审理涉及土地、矿产、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登记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赔偿和行政执行案件。
审判期间,合议庭通过依法运用司法程序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了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对话和交流;对于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实行速审速审,确保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标题:去年,青岛市公布了十起典型的“人民检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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