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想蹭员工班车,被丽达购物中心保安殴打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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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喝醉后在丽达购物中心购物,然后乘坐员工班车,被值班保安曲某发现,劝其下车。陶不听劝导,却打屈。屈的一个同事朱听到这个消息,就联合起来伤害陶。经鉴定,陶的右眼眼眶和鼻骨骨折为9级伤残。经法院审理,瞿某、朱某被判故意伤害罪,赔偿陶某12.6万元。
据了解,2010年12月27日,陶醉酒后去丽达购物中心购物,然后准备乘坐员工班车离开。屈通常负责检查工作人员班车上是否有外国人。当时他检查发现陶不是本单位的员工,于是上前劝他下车。陶上前一拳打在某个脑袋上。瞿某的同事朱闻讯赶来,与陶某交战。在此期间,朱某和瞿某在班车上和班车下多次打陶某的脸和身体,被群众拉走。警察赶到现场后,陶再次上前一拳打在朱的脸上,然后双方又打在了一起。朱和屈在陶的头上、脸上和身上打了几下。根据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陶右眼眶骨折和右鼻骨骨折构成9级伤残。
经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瞿某、朱某被判故意伤害罪,并赔偿陶某各种费用共计12.3万元,承担民事责任。刑事案件审结后,陶起诉丽达购物中心精神损害赔偿。他认为丽达购物中心应对不当用工负责,崂山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陶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陶不应乘坐被上诉人的单位班车。在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陶不仅没有冷静处理纠纷,反而用暴力攻击对方。公安人员赶到后,陶再次用暴力手段袭击超市员工。陶在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上犯了严重的错误。根据其过错程度,青岛丽达购物中心不需要向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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