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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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内容的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发〔2016〕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将含有违禁内容和严重社会危害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文化市场经营实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处罚等措施的总称。
第3条(范围)
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商业实体黑名单。
前款所称文化产品包括商业表演、艺术品、游戏游乐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歌曲和图片,以及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画、网络表演、网络表演和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局)和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报送文化部的非法文化产品的信息工作,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本市经营实体黑名单的管理和清除工作。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向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或市文化执法总队报送本区非法文化产品和经营单位的信息。
第二章文化产品黑名单程序
第5条(纳入的依据)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将向文化部报告经法律认定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信息。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艺术品管理办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第六条(提交流程和内容)
城市二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现当地文化市场含有违禁内容或者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文化产品,并报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进行认定。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通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向文化部提交符合入选标准的文化产品信息。市文化广电总局也将黑名单抄送给了市文化执法总队。
提交的内容应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处罚信息和非法文化产品的内容(包括视频、音频、游戏、歌词、脚本等)。)。
第三章业务主题黑名单程序
第7条(纳入的依据)
市文化执法总队统一将本市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一年内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提交流程和内容)
市文化执法总队将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将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执法总队报送非法经营单位信息。市文化执法总队应当自收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违法经营单位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列入黑名单。
提交的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案由、处罚信息、提交日期和提交机关。
第九条(信息录入)
市文化执法总队将在纳入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案由、处罚信息、纳入日期、纳入机构。
第十条(风险警告)
城市二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严重违法经营的单位发出《行政处罚预先通知书》时,应提示其有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布)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市文化广电总局和市文化执法总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对接信用信息平台)
市文化广电总局将文化市场运营商黑名单推至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其他省市的经营单位纳入本办法)
其他省市在本市文化市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本市两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通报经营主体所在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业务主体黑名单清除程序
第14条(清除标准)
如果企业单位被列入黑名单5年,应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监督检查。上市期间未发现违反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程序)
经营者对其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或者经营单位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市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列入的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拒绝,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
经核查发现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撤销行政处罚和其他决定后的免职程序)
基于经营单位黑名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市文化执法总队应当将经营单位从黑名单中除名,并在知晓相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文化部。
第五章纪律措施
第十七条(黑名单文化产品传播和审批限制)
禁止传播和经营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不予批准;重点审查传播和经营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
第18条(对列入黑名单的商业实体活动的限制)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依法担任新设立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19条(对评估和支持列入黑名单的商业主题和文化产品的限制)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范围,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实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重点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和经营实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市文化电影电视局和市文化执法总队报告,由他们纳入相关诚信名单。
第21条(联合纪律行动)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经营实体黑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并给予联合处罚。
第22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传播和管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监督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发现违反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举报。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文光电影电视局网站)
标题:上海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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