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校园伤害案件统一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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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市100多起校园伤害案件统一赔偿标准
因为孩子没有交给父母,三岁的男孩死了,最后幼儿园被判80%的责任;两名高中生打架,一人受伤。法院裁定双方应承担50%的责任...校园安全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据记者调查,稻城法院每年审理100多起校园伤害案件,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学校受伤,但与许多人的感受相反,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可能不一定根据他们的年龄和实际情况承担责任。随着新学期的开始,学校、家长和学生应该如何避免伤害,受伤后他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男孩死了,花园占了80%
莱西的王先生有一个儿子。因为忙于生计,他的儿子3岁时,王先生送他去了一所由赵开办的私立幼儿园。双方同意由王先生早上送孩子到幼儿园,晚上由赵开车送到他所在村的办公室门前,交给王先生或他的家人。
2013年6月23日下午,赵将送到北埠后村办公室门前。据赵说,他看见一位老太太从远处走来,误以为这位老太太是的奶奶,于是就开车走了。赵离开后,走到200米外的一个池塘边,最后淹死了。事发后,王先生多次与赵联系,要求赔偿,但均被拒绝。因此,2013年8月,王先生起诉赵,要求赵承担80%的责任,并要求赔偿23.9万元。
莱西法院认为,由于年仅3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同意,赵应在放学后将其交给王先生或其家人。然而,事发当天,赵没有等的家人来接他就离开了,并对溺水身亡负主要责任。此外,王先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将童童从学校接回家,因此他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赵应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23.8万元。
案例2:学校要对40%的课间休息负责
小董是石南一所小学的一年级学生。2012年3月31日下午,在第一节课和第二节课的休息时间(学校运动会前的排练时间),小董用三腿压力训练器作为单杠,在练习时不小心从训练器上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小董患有踝上骨折伴骨骺损伤(左)。事故发生后,学校为小董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经鉴定,小董的两处伤分别为9级和10级伤残。
根据一审法院,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负有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董未满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小董在课间休息时受伤,这不能证明学校完全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学生安全管理的漏洞是小董受伤的原因,应承担40%的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要求学校在课间密切关注每个学生的活动。虽然小董是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小董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承担60%的事故过错责任。法院裁定学校应该赔偿54,000元。
一审宣判后,小董的父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几天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3:学校负责床铺
小冯是胶州一所寄宿中学的一名初中生。2012年9月20日中午,晓凤在宿舍休息。午休时,老师发现宿舍里有些学生在说话,并命令违反纪律的学生在宿舍外接受批评教育。然而,当晓峰起床时,他失去了平衡,撞到了窗台。后来,因为疼痛,我留在宿舍休息。下午我没有去上课,而是让我的同学休息一会儿。下午4点,班主任去宿舍了解情况,并给晓凤的父母打了电话。家长们赶到学校,把小冯送到医院治疗。
根据医生的诊断,小冯的病情是脾脏破裂和腹部闭合性外伤。那天晚上11点,医生为小冯做了脾切除术。晓峰在接受治疗22天后出院。2013年2月,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晓峰因外伤脾切除术被评定为六级残疾,后期腹部修复美容第一疗程7500-9000元。
胶州法院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晓峰父母提供的宿舍和床的照片,现场的床是一张旧的木制双层床。上下铺位之间没有梯子,只有一个木楔安装在床柱上。因此,法院认为,所涉学校提供的床位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且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因此它们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小冯在事件发生时已超过12岁。他是一个行为能力有限的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规避风险,保护自己。他起床后由于粗心大意失去了平衡,并在损坏发生时犯了一些错误,所以他可以减轻学校的责任。
经过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学校应承担80%的责任,最后法院裁定学校应赔偿11.8万元。
案例4:受伤的学校不负责任
小余和金枭是平度一所中学的高一学生。2012年12月10日上午,第一节课后,他们一起玩耍,后两人相拥摔倒在地上,造成小余受伤。后来,小金和其他几名学生将被送往医院治疗。根据医疗记录,右胫骨骨折小于。经青岛市郑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小于右胫骨骨折的为9级。事故发生后,小于的父母对学校和小金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他们两人及其监护人签署了《校园安全承诺书》,第二份承诺书规定,他们不得在校园内追逐打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事故,双方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都没有预见到事故,双方主观上都不想伤害对方。结合双方各自的责任,建议原审被告承担50%的责任。因为学校在轻伤方面没有过错,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也没有缺陷,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经核算,少于7.1万元的损失。最后,法院裁定小金的父母赔偿超过3.5万元。
特点:70%的伤害发生在上课期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马鑫告诉记者,近年来,地方法院每年受理的校园伤害案件超过100起。总的来说,70%的校园意外伤害发生在课间。此外,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小学和初中,而幼儿园和高中的事故相对较少。
同时,此类案件的一审上诉率相对较高。从侵权的角度来看,近年来,随着补习班和托管班数量的增加,这些教育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教学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此类案件的范围从传统的中小学全面扩展到各种社会教育机构。案例的起因也从个别学校的单一问题发展到多所学校的共同问题。
从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看,此类案件的驳回率一直很低,上诉率也很高。马鑫说,一方面,当受害者的父母处理问题时,他们情绪化,无法理性地面对问题,经常提出过多的赔偿;另一方面,学校认为伤害事故不是学校造成的,或者已经协助积极治疗,履行了合理的责任,不同意家长的要求。此外,调解困难,双方难以达成有效的民事赔偿协议,这是此类案件和解率低的重要原因。
提醒:
受伤的学校不一定要负责
10岁以下的儿童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该法,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则“过错推定”适用于教育和行政机构。换句话说,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它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法院就有理由假定它有过错。但是,如果一个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它已经履行了它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它将不承担这一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官高广和说,对于10岁以下的孩子,老师和学校在他们上学的时候需要做更多的照顾义务。
家长对学校的责任有误解,经常认为只要他们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这就是学校的责任,从而逃避他们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并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责任,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作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通常,应该教育孩子不要伤害他人,如何避免危险,平静地处理同龄人之间的矛盾,避免对抗。”此外,在发生纠纷时,父母应首先保持冷静,确定证据,并积极与相关方协商。
措施:典型案例统一补偿标准
记者了解到,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堵塞漏洞,防止微工期,完善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意识和水平;与教育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商,分析校园伤害案件的原因,探索科学合理的对策和保护措施。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还没有关于校园伤害赔偿的详细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因此,补偿标准因地而异。下一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选择典型案例,以案例研究等形式对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从而统一校园伤害民事案件的判决尺度。此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事前调解,开展全程调解。把握提前解决纠纷的原则,以学校为主导,先进行内部调解,法院提前介入可以使此类纠纷在现场迅速得到解决。应当及时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相关人员参与调解,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标题:青岛市校园伤害案件统一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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