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规定,支持“放松”民营经济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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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发布“26篇文章”支持民营经济“松”力度空前
11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对海岛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含金量较高的“26条新规定”,将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这26项全新的优惠政策涉及审批、融资、就业、土地使用、管理能力和政府服务六大领域。目标是到2017年底,全市私营企业数量将达到30多万家,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达到300多万人,年均增长8%左右。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对民营经济的审批、融资、就业、用地等方面提出了26项具体措施,概括起来就是“放松、扫障、助推”。“放松”主要体现在行政审批项目的减少和行政审批程序在市场门槛上的优化。意见明确指出,年底前应编制并公布《城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开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合一”工作。按照“非禁止准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私合作、建设-运营-转让等方式进入能源、交通、环境、卫生、教育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举办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民间资本举办教育、养老和殡葬事业。
“清除障碍”体现在对私营经济在融资、就业和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待遇。资金是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26条新规”中的8条正在帮助这些企业筹集资金。意见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不同行业应设立不超过0.5%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替代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对于合格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最高为业务金额的1.5%,重点是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70万元。
在就业方面,实施了就业补贴政策。根据意见,如果民营小微企业在毕业年和择业期从普通高校招收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为一年,政策执行期将延长至2015年底。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创业人员,可以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新的规定就业人员,并可按每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岗位开发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企业,登记失业1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3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从相关税费中扣除,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在土地使用方面,各园区的民营工业企业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期限不应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同意在两年内全额支付,但首付款比例不应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
同时,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还建议整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这是青岛在全省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的第一个计划。利用“大平台”集中分散的政策,整合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数据”,便于政府掌握动态,实施定向调控,控制经济风险。
“意见有四个特点,突破性、实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市工商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姜长海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只要法律政策中没有禁止条款,就可以尽可能放宽“26条新规”。因此,26条新规定“含金量高,实用性强”
26项新法规分析
审批结束前公布全市行政审批目录
1.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2014年底前,编制并公布全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编制并公布工商登记预核准项目目录。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不得作为工商登记预核准项目。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设计、建设和监督。允许民营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与审批相关的评估、认证等中介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指定。
2.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政府服务中心应当“一窗”受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协同各部门办理并统一发放。2014年10月底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体化”试点项目将于2015年4月底前在全市开展。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不禁不进”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竞争性行业和投资领域全面放开。积极争取国家在本市开展对民间资本开放垄断和特许经营试点。(市发改委和市经委负责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和债转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持有混合所有制企业。
就业困难的企业可以获得双重补贴
1.拓宽就业渠道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私营企业解决就业困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非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工等灵活就业方式,鼓励个体灵活就业。支持人才市场建设,降低通过有形人才市场介绍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的代理费。加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招聘和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2.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并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如果民营小微企业在毕业年和就业期招收大学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为一年,政策执行期将延长至2015年底。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以及创造就业岗位和招用新的规定就业人员的,可按每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岗位开发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企业,在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新登记失业人员一年以上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三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扣除相关税费。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5200元。
私营经济园区的企业数量没有上限
1.实施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私营企业如果将国有和集体企业现有的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以办理土地租赁手续。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技项目、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土地划拨目录规定的,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就业规模大、人才多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以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优先配租,并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支持民营经济园区和企业孵化基地建设
各园区的民营工业企业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同意在两年内全额支付。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的50%。各类园区应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并对租赁标准化工厂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创建企业孵化器基地,认定为市级企业孵化器基地,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于已经定居的企业家,他们将获得长达3年的租金减免。鼓励民营经济园区和企业孵化基地发挥集中办公区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托管服务。托管企业的数量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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